【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北京】“医药行业自律与医药代表职业管理与发展中国研讨会”今日在京召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医药代表是连接医务人员与制药企业的重要纽带与桥梁,是保证医疗效果、使患者最终受益的重要支持点。因此,医药代表需要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高水准的道德要求,建立高标准的职业管理和发展体系非常重要。会议由中国中药协会秘书长王桂华主持,人社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与会嘉宾在研讨会现场
在2015年发布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简称《大典》)中,“医药代表”被列入其中,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这项工作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等接受委托,参与前期调研和申请工作;同时全国政协委员李大魁教授、冯丹龙女士等也都经不同渠道为医药代表的职业多次提案。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潘广成执行会长指出,医药代表列入《大典》是中国医药代表职业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是各方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但对于中国医药代表的发展而言,这仅仅是第一步,未来架构好这个职业的管理体系,做好中国医药代表的发展规划则更加任重而道远。
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助理总干事布兰登·肖(Brendan Shaw)博士认为,过去10年间,医药代表所处环境得以改进,对其管控也不断加强。此外制药行业在自我约束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例如,许多制药企业在其内部设立了负责合规的职位并扩大了其合规范围,发布内部标准和操作规程,为员工的交流活动提供指导。这些行业和企业标准通常超出法律法规要求。与此同时医药代表的角色也在发生转变,他们越来越被视为建议和临床支持的重要来源,因此其专业度和继续教育越来越被看重。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医药代表职业管理培训制度”,有的已有很长时间,制度较为完善。虽然英文名字不完全一样,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类似的工作,法国、德国还有专门的法律要求与规定,另外一些国家因国情不同,但大多是由行业组织进行相关的规范与管理。美国除了对医药代表有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以外,各州根据本州不同的法律也都有对医药代表的职业管理要求。日本的做法最为完善,早在七十年代末日本药事法修订草案中就加入了医药代表资格制度相关的条目,在其1979年颁布的制药协教育研修大纲中就已经规定医药代表的入职培训包括基础培训、产品培训、实地研修共计840小时,其后的继续教育还需100小时/年。日本公益财团法人MR认定中心事务局局长、总务部部长近泽洋平说:“医药代表的资质并不是只通过教育培训研修就能获得的,在很大程度上它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层以及医药代表直接上司的指导态度。因此,各个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研修的环境,努力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医药代表的资质,确保医疗界人士乃至整个社会的信任是极为重要的。”
“无论研发出多么有用的药品,如果不能基于正确的信息活动将其正确地传递给医疗界相关者,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有用的药品’。从这个意义上说,医药代表的工作和守则、守法合规是企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时刻牢记‘一切为了患者’,以充满道德感、高度透明地开展活动为目标。”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田中德雄说:“经过行业多年的努力,日本民众认为制药业可以信赖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66%上升到2014的80.9%。”
RDPAC执行总裁卓永清表示,作为全球药品研发企业在中国的行业组织,确保成员公司能够准确将有关药品的学术信息传递给医生,并及时收集反馈药品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良反应是我们非常重要的职责。因此,RDPAC一直参照国际惯例,已多年在成员中推行“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并开展内部的“医药代表培训”(MRC)项目进行自律,保证会员公司医药代表具有基本的医药专业知识与职业操守。今年又就“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建立了RDPAC内部强制执行的机制,为会员公司及其医药代表依照准则行事提供了进一步保证。
医药行业自律也在国内行业相关商、协、学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显著进展,目前已有17家行业商、协、学会签署了《中国医药企业伦理准则实施倡议书》。今后,“医药代表”的健康发展将是医药企业实现自律的重要环节,是践行合规的非常重要的着力点。
本次会议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中国中药协会共同主办,共有一百余位政府、协会、行业和媒体代表参加。
附录:
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义和工作任务
“医药代表”已列入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大典》)并出版,终于有了官方认可的“身份”、定义及工作内容描述,还原了“医药代表”的本来价值与定位。
相关内容如下:
职业代码:2-06-07-07
职业名称:医药代表
职业定义: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 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2、 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3、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4、 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